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服务学生团体,引导学生团体,管理学生团体,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的宗旨,进一步促进学生团体在各方面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全称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团联合会”)。学团联合会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是学生团体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学团联合会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 学团联合会的基本职能:
(一)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保障和促进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为学生团体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良好环境,维护广大学生团体和团体成员的切实利益,及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团体的建议、意见和请求,做学校主管部门与各学生团体之间的桥梁纽带;
(三)倡导、组织各学生团体多层次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同学第二课堂生活,提高校园科技创新气氛,浓厚侨校特色文化;
(四)、加强校内各学生团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学生团体之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促进两校区学生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学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在华侨大学学生处正式登记注册的各类学生团体为学团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华侨大学的学生团体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八条 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华侨大学各校区开展活动;
(二)获得参与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的年审资格,活动立项等经费资助资格;
(三)获得参评“十佳学生团体”等荣誉的基本资格;
(四)听取学团联合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及建议,实行监督;
(五)有权参与选举、监督、弹劾学团联合会主席;
(六)各会员单位地位平等;
(八)其他规定中应享受的权利。
第九条 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及学生团体自身组织章程有序地开展活动,并维护学团联合会荣誉和利益;
(二)配合学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三)定期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会注册,服从学工部(处)、挂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相关管理、备案和监督;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正当权益。
(五)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细则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
第十条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设秘书长一至二名,秘书长由校学工部(处)老师担任,代表校学工部(处)指导和监督学团联合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是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每学年初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团联合会秘书长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团体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学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议学团联合会的章程、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订《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团联合会理事;
(五)选举产生学团联合会主席。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华侨大学学团联合会执行机构由学团联合会主席和校区执行委员会组成(以下简称校区执委会)。
第一节 学团联合会主席
第十四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实行差额选举,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个会员单位有一张选票。
第十五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任职资格:
(一)现任校区执委会主席;
(二)获得全部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
(三)品学兼优,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40%,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且不低于98分,体育成绩达标;
(四)近一年内无违法违纪处分情况。
第十六条 学团联合会主席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在遵守有关章程下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学团联合会会议,统筹各校区学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学团联合会的对外代表,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协调各校区执委会关系,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五)继续兼任其所在校区委员会主席,并履行相应职责;
(六)其他应当由学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 校区执委会
第十七条 校区执委会是学团联合会各校区的执行机构,校区执委会执行主席团组阁制,根据各校区委员会实际情况可下设:办公室、管理部、宣传部、权益部、外联部、人力资源部、创意策划部。
第十八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职能分工如下:
(一)校区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
1.校区执委会主席:负责其所在校区学团联合会的总体方向和重大决策;协调,统筹内部事务,统一管理和调控该学团联合会各部门的事务和活动;配合学团联合会主席开展对外工作。
2.校区执委会副主席:具体管理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大型活动根据类别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主席制定策划书,听取主席修改意见后,负责活动安排及实际操作;协助主席做好各项管理统筹工作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二)办公室:处理学团联合会常规办公事务,如学生团体注册、信件收发、文件办理、对外接待等;召集、组织校区执委会会议,做好记录工作;组织学生团体负责人培训、考核与认证工作;负责学团联合会及各学生团体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的分类归档管理;学团联合会内部的财务管理,物品添置,活动预算审核,经费结算清理;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三)管理部:掌握学生团体活动方向,协助学生团体发展,对学生团体活动进行备案和跟踪;成立考评小组对学生团体活动进行评分;组织学生团体活动立项,参与策划和考评学团联合会组织的学生团体大型活动;即时反馈学生团体的相关情况;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四)宣传部:设计和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并及时做好学生团体联合会和学生团体整体对外宣传工作;宣传手册、传单、学团联合会刊物等印刷品的制作;撰写学团联合会活动新闻,通讯稿的采集及其工作简报编辑工作;对学生团体宣传工作给予指导与监督;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五)权益部:收集并分析学生团体会员信息,协调和反馈学生团体会员的投诉情况;维护和协调各学生团体之间、学生团体与其会员间的利益;监督学生团体会员考核情况;监督学生团体的财务工作;参与学生团体年审工作。
(六)外联部:加强学团联合会与各学生团体及其他学生组织的沟通和团结,扩大学团联合会的校内影响力和凝聚力;加强与其他高校学团联合会及学团取得较好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华大学生团体的影响力;拓展学团联合会和各学生团体的生存空间,寻求与企业及传媒的合作机会,寻求经费支持。
(七)人力资源部:优化学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配置,开展和组织各项人事事务工作,主要活动包括学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招新、人员培训、人员信息管理、绩效考评等;策划学团联合会内部活动,提升学团联合会内部成员的综合素质。
(八)创意策划部:负责学团联大型活动的策划,统筹、监督活动的执行,协助、参与社团举办活动。
第十九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来自该校区执委会成员;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校区执委会全体成员大会投票产生;主席团成员由所在校区学团联合会会员单位投票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候选人须有一年以上校区执委会工作经历,品学兼优,近一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第二十条 各部门正副部长人选由校区执委会主席团决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各部部长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部长之间要时刻保持良好的沟通,主动了解各部门的情况;团结本部门的成员,协调好本部门的工作;每次大型工作须提交总结报告,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任职期满后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以备归档,并认真完成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成员来源:
(一)本校在籍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二)校区执委会成员接纳方式:每学年开学初,由校区执委会统一进行招新。报名者认真填写报名表,然后由各部长或副部长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者,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学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并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享受的权利:
(一)拥有参与学团联合会的工作、获得相关业务培训、取得工作考评的资格;
(二)有权参与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及方式的改革,自由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映给相关部门;
(三)有资格参与校区执委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岗位竞聘,选举和被选举校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有资格参加相关工作奖励或荣誉的评选;
(五)其他学团联合会成员应享受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华侨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
(二)应积极参加学团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三)有义务在职权范围内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服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为学团联合会和学生团体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四)在公共场合,注意维护华侨大学和学团联合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华侨大学和学团联合会声誉的事。
(五)其他学团联合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团联合会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任期期满后未得到新的聘任,自动退出学团联合会校区执委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同时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无故未向其所在校区执委会人力资源部报到登记,经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登记或未参与相关职责工作者视为自动退出,同时取消其成员资格;
(四)有严重影响学团联合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华侨大学名誉、触犯法律的成员立即除名,并保留进一步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权利;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组织成员,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予以除名;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除名。
第五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大学学团联合会监督机构由学团联合会理事会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监督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生团体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八条 学团联合会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在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学生团体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力度,参与讨论学团联合会有关工作,负责审议并通过各校区学团联合会执委会的重要决议及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权参与组织及监督筹备学生团体代表大会;
(三)有权监督学团联合会执行机构日常工作,并对其有关事项提出议案,在理事会上进行表决;
(四)有义务定期参加由学团联合会秘书长负责召开的理事会会议;
(五)有义务向学团联合会汇报学生团体情况,间接协助服务于各学生团体;
(六)其他学团联合会理事会应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13-19名理事委员组成,以学生团体为单位,日常事务以泉州、厦门两校区理事会相对自主运作;
(二)理事委员会成员,以自然人为单位,由选举出的该理事委员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出任;
(三)学团联合会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委员;
(四)理事会委员选举应兼顾本校区学生团体的类型和数量,各类型学生团体应至少有一个理事委员席位。具体成员数量分配可依各校区各类型学生团体数量做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同类型学生团体中表现突出,能够代表该类型学生团体的;
(二)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获得赞成票数较多的;
(三)该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符合条件的;
(四)其他应符合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或研究生(当然理事除外。);
(二)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
(三)具有奉献团结合作精神,热爱社会工作,对学生团体工作有热情,拥有较强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并有极强责任心;
(四)在大学期间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委员的任免程序
(一)理事委员由学生团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学生团体为单位,每届任期一年。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二)学生团体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团体代表大会上竞选理事会委员的候选学生团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核。所有理事均须通过审核,方可参加竞选;
(三)理事委员会成员随所在团体正常换届,理事委员会成员为在任理事委员第一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学团联合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定或条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华侨大学学团联合会各会员单位可建议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由秘书长监督,学团联合会主席召集章程修订委员会具体负责,修订本章程需经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侨大学学生处、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